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洪國竣最新戶籍謄本。
二、小客車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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