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365號
PCEV,107,板簡,1365,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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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張憶琪
被   告 顏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七張,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按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票 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 消滅。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 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 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持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有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此項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即 因兩造間有所爭執而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原告復得因本件訴訟獲勝訴判決之結果,取得對 抗被告票據行使之權利,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四、本院之判斷: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然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均 為100年3月2日,到期日分別為100年3月2日,101年2月10日 ,101年1月10日,100年12月10日,101年3月10日,100年10 月10日,100年11月10日,是其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 應分別自100年3月2日,101年2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0 年12月10日,101年3月10日,100年10月10日,100年11月10



日起算三年,惟被告至104年3月10日前,均未行使系爭本票 上之權利,迄今已逾票據法之時效期間,是被告就系爭本票 之票據權利既已因時效而消滅,則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 權不存在,俱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 表
┌─┬────┬─────┬────┬─────┬─────┐
│編│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號│ │(新台幣)│ │ │ │
│ │ │ │ │ │ │
├─┼────┼─────┼────┼─────┼─────┤
│1 │100年3月│174,000元 │未載到期│100年3月12│0000000 │
│ │12日 │ │日,時為│日 │ │
│ │ │ │見票即付│ │ │
├─┼────┼─────┼────┼─────┼─────┤
│2 │100年3月│2,000元 │101年2月│101年2月 │0000000 │
│ │12日 │ │10日 │10日 │ │
├─┼────┼─────┼────┼─────┼─────┤
│3 │100年3月│2,000元 │101年1月│101年1月10│0000000 │
│ │12日 │ │10日 │日 │ │
├─┼────┼─────┼────┼─────┼─────┤
│4 │100年3月│2,000元 │101年12 │101年12月 │0000000 │
│ │12日 │ │月10日 │10日 │ │
├─┼────┼─────┼────┼─────┼─────┤
│5 │100年3月│2,000元 │101年3月│101年3月10│0000000 │
│ │12日 │ │10日 │日 │ │
├─┼────┼─────┼────┼─────┼─────┤
│6 │100年3月│2,000元 │101年10 │101年10月 │0000000 │




│ │12日 │ │月10日 │10日 │ │
├─┼────┼─────┼────┼─────┼─────┤
│7 │100年3月│2,000元 │101年11 │101年11月 │0000000 │
│ │12日 │ │月10日 │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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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