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梅偉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