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097號
PCEV,107,板簡,1097,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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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黃宣瑋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沈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0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反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8日上午2時29分許至上午3 時24分止,在台北市○○區○○路00號附近,於Line群組 有話直說(成員33位),連續以他媽的、小人、臭俗仔、 鱉三、同性戀等不雅、令人難堪之字眼辱罵原告,令原告 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侵犯、毀損原告之名譽。(二)被告另於同日上午2時50分許、上午2時51分,在台北市○ ○區○○路00號附近,於Line群組有話直說(成員33位) ,連續以『早就知道你是小人,出了名的小人,被踢到我 們這邊來,最會跟同事計較,最愛打心報告到小人』、『 早就知道你是小人,出了名的小人,被踢到我們這邊來, 最會跟同事計較,最愛打小報告到小人』等不實、貶損名 譽之文字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令 原告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侵犯、毀損原告之名譽。(三)原告係國防管理學院正期86年班畢業,96年以海軍少校軍 階退伍,96年通過四等警察特考,103年通過警正升官等 考試,目前服務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警備隊 警正四階警員,具一定程度之社會地位,原告受此不法侵 害,身心均痛苦異常,請求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4 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216條



等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元等語 。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所述,純屬無稽之談,問分局隊部同事,包括派出所 同事皆可告知原告為人,當初原告對告提出告訴時係用偽 造、變造的line貼文,原告先用不實言論詆毀被告之名譽 ,而被告對於原告公然毀謗,詆毀無賴之言詞予以評論, 係基於義憤。口說無憑,檢附原始line貼文及部隊長官介 入要職跟原告和解道歉的錄音檔為憑。
(二)原告平時跟同仁不睦,常常開秘錄器,監看長官,挑釁同 仁,此等無賴行為竟說成身心痛苦要求賠償24萬元,原告 所告此案已於3月23日經長官介入協調要被告寫和解書道 歉,和解書載明不再為此事提起各種訴訟,事後原告非但 未收斂,反而更加挑釁被告,用秘錄器錄被告,挑釁被告 ,說被告怕他。
(三)被告收到調解通知於5月28日上午10時10分調解,因原告 知道被告住居所及原告曾威脅其前妻要潑她硫酸及無故於 執行交通執法勤務時,跑到中正二分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 小電腦查同仁車籍地,被分局查獲後竟硬坳分局地下室停 車場有贓車,有酒駕,有通緝犯,所以使用小電腦查詢, 被告亦不知為何原告會知道被告之住居地,危及被告及家 人安全,被告車輛亦在最近被刮了好幾道刮痕,已用手機 拍照。同人除了上班逼不得已,都對原告敬而遠之。(四)原告於106年7月18日上午於Line群組有話直說,先公然批 鬥霸凌被告,且公然捏造事實誹謗被告故意不幫同事開側 門的柵欄,稱被告擺明看到警備隊巡邏車就故意不開柵門 不讓車進入,分局側門有監視器,被告敢不開嗎?巡邏車 那麼多,被告連警備隊、派出所的車身編號都沒辦法分變 熟記,包括督察組、交通組都有巡邏車,看到巡邏車,被 告還會特別跑到車子旁邊看編號,如果是警備隊的被告就 不開柵門,這可能嗎?還有原告在群組說被告放空城讓分 局長幫被告顧側門10分鐘?上大號都不用10分鐘,更別說 只是去小便而已,怕還要深夜叫備勤同事下來替換,原告 在line說被告分區部署遲到15分鐘,是因為勤務表臨時變 更沒通知被告,被告去餐廳吃飯,接到值班通知馬上就前 往,而且被告是接派出所同仁的班,被告從來未曾拖過原 告的班,原告扭曲事實,公然以不實言論毀謗被告9次, 且在line中以曖昧圖案LOVE及公然侮辱對被告說愛你喔, 公然暗諷被告是同性戀。妨害被告名譽,還恐嚇被告要讓 被告下班出不了大門及對被告說「我愛你」,遭被告反駁



原告是同性戀等評論,係被告基於原告之抹黑言論所為之 事實評論,原告於107年1月中趁被告沒有防備且先與被告 和好,突然於告訴期間內最後二天告訴本案之刑事部分。(五)另有關原告所訴之被告脫班及被告向原告吐口水均子虛烏 有,另附上原告於3月9日、3月28日、3月29日、4月17日 無故以錄影秘錄器、手機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4度觸犯 妨害秘密罪,及一面使用秘錄器同時恐嚇被告「你就是怕 啦」等語,併提起刑事告訴,被告就原告前開恐嚇言語, 深感被無賴恐嚇故向右下方呸一聲,就被提民事訴訟,難 道被告只能忍受原告挑釁污辱嗎?
(六)因原告公然侮辱被告,所以被告才會對原告毀謗言論予以 反擊評論,而被告沒有罵三字經,純粹針對原告不實言論 挑釁予以評論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和解書係約定:甲方(即被 告)於106年7月18日於Line群組中因與乙方(即原告)有 言語口角,一時失控使用不當文字辱罵乙方,甲方對於此 事誠心向乙方表示歉意,為免口說無憑,特立此據。爾後 甲乙雙方不再為此事提起各種訴訟各等語,此有該和解書 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被證6)。兩造既已約定不再為此提 起各種訴訟,自應依約履行,原告之主張,自非正當。(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216條等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萬元,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一)反訴被告之前以偽造、變造的line截圖,對反訴原告提起 刑事訴訟,於line原文多次公然毀謗,妨害反訴原告之名 譽,又反訴被告多次使用秘錄器錄影,並挑釁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有侵害反訴原告之肖像權,而反訴被告於刑事案 件和解後對反訴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訴狀直接載明反訴原 告之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居所並寄到反訴原告之住所由 反訴原告之母親代收,因反訴被告涉犯多起刑事訴訟,令 反訴原告相當擔心家人安危。
(二)反訴原告受反訴被告使用變造的line誣告,和解後反訴被 告又變本加厲屢屢使用秘錄器言語及扮鬼臉比手勢挑釁, 並造成反訴原告擔心母親及岳母安危,造成反訴原告身心



俱疲,故請求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0萬元。
(三)對於反訴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反訴被告所提出line圖文回收功能是106年12月13日正式 推出,這跟反訴被告把line原文共20頁截圖照相然後解貼 在A4紙上列印刪除不利於己之留言圖文只列印10張line截 圖企圖誣告反訴原告混淆法官視聽改變證據之本質使法官 誤信企圖使法官做出錯誤之判決,此種行為跟反訴被告地 下室在停車場查同仁車籍地被督察員調查時,硬坳成地下 室停車場有贓車,有酒駕,有通緝犯,所以使用小電腦查 同仁車輛一樣強詞奪理詭辯,反訴被告要求跟績效好之同 仁一樣服機動番,不服深夜勤,卻只會開單欺負老百姓, 而且還使用小電腦查同仁車輛車籍地,後來被排回大輪番 執勤,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把混戰之方法,不想又中計落 入圈套,有理說不清,故提出前述說明。
(乙)刑事撤回告訴狀是於2月26日所撤回line妨害名譽毀謗之 訴,反訴原告不知為何刑事撤回告訴狀有反訴原告的年籍 資料,反訴被告既然已撤回刑事告訴,為何又告反訴原告 民事訴訟?反訴原告於尚未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前就收 到反訴被告的民事起訴狀,上面有載明反訴原告年籍資料 ,所以提告請刑事庭法官查明,並未再告其變造文書毀謗 侮辱之罪,就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為何反訴被告在未收 到反訴原告之不起訴處分書就知道反訴原告年籍資料?(丙)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看到反訴被告駕駛巡邏車就是故意不 開柵攔,是指反訴原告看到反訴被告駕駛巡邏車,反訴原 告不開柵門讓其進入側門?請反訴被告拿出證據來,側門 有監視器,反訴原告敢不開嗎?這是硬坳,企圖轉移焦點 。
(丁)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分區部署勤務就是有遲到,並於line 群組上散佈,反訴原告已經說明是勤務表臨時變更沒有通 知反訴原告,而且反訴原告不是接反訴被告的班,反訴被 告未經查證原委就散佈謠言,長官對反訴被告很頭痛。(戊)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多次拖延接反訴被告的班,請拿出證 據來,4月18日遭督察組處分,該處分書反訴原告根本不 知道此事,而且是督察組處分反訴原告,反訴原告於4月 20日已請侍親假留職停薪,沒有上班,反訴原告沒有收到 處分書,不然可查反訴原告是否有簽收此處分書,反訴被 告此點所提本案無關,且為何反訴被告可拿到反訴原告之 處分書?




(己)反訴被告對其於line群組中以曖昧圖文公然侮辱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竟轉移焦點至同仁高揮身上,其是指高揮同性 戀,請參閱line原文第17頁最後一句反訴被告留言說:謝 謝你誇獎我,謝謝你,又連續再於第18頁傳2個曖昧圖案 並說「我愛你」,這都是鐵證。
(庚)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多次向其吐口水,請查看3月28日之 光碟即可知,是誰錄誰?誰挑釁誰?反訴被告一直挑釁反 訴原告,一直說你去告阿,你就是怕我啦,反訴原告向右 呸一聲,對其挑釁嗤之以鼻,對其侮辱予以反擊。(辛)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誣告其持械恐嚇,法院對其不起訴處 分,是反訴原告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不是經由審 判,且反訴被告向隊長投訴反訴原告時承認又舉槍挑釁反 訴原告,且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下跪道歉磕頭認錯,反訴 原告亦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壬)反訴被告於107年8月8日所陳報反訴原告與陳柏宏於line 群組之對話,完全順序顛倒,而且又是照相剪貼截取刪除 部分內容,反訴原告將對其提起變造證據,意圖影響法官 心證之誣告罪等語。
二、反訴被告則辯以:
(一)反訴原告於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5日 陳報狀稱反訴被告所提之Line截圖是偽造、變造,使用A4 紙張偽造、變造Line截圖並增刪貼上列印,變造Line圖文 、圖文中共計刪除45個圈文(反訴原告所提證物卻寫刪除 52個圖文),除與反訴原告自己陳報狀內容數量不符,且 陳報狀內全部內容均屬反訴原告虛構、捏造!反訴被告提 供Line截圖原始電子檔及彩色列印資料,恭請法官檢驗、 勘驗或請專人鑑定。另Line官方提供圖文收回功能是106 年12月13日正式推出使用,反訴原告在Line群組(有話直 說)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誹謗之時間為106年7月18日, 且收回訊息仍會留下何人何時回收訊息之字樣,106年7月 18日根本尚未有訊息回收功能,更無刪除訊息之功能。(二)反訴原告於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14日陳報狀稱反訴被 告不知如何取得其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地,並於 民事訴訟狀載明其身份證字號、生日、住居所,其資料於 反訴原告106年7月18日Line群組(有話直說)妨害名譽案 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北檢107年度偵字7469號不起 訴處分書均有詳載,且由反訴原告自己簽名提供,並由前 分隊長陳泓達交予反訴被告。
(三)反訴原告於107年6月14日陳報狀稱反訴被告106年7月18日 在Line群組(有話直說)稱其擺明看到警備隊巡邏車就故意



不開門、放空城讓分局長幫其顧側門10分鐘、分區部署遲 到15分鐘,且於Line中以曖昧圖案Love及公然侮辱對其說 愛你喔!公然暗諷其是同性戀,都是扭曲事宜、公然以不 實言論誹謗其9次,反訴被告分述如后:
(1)看到警備隊巡邏車就故意不開門(本人親身經歷,反訴原 告多次擔服中正二分局側門勤務,看到反訴被告駕駛巡邏 車就是故意不開柵攔,反訴被告還要專程下車,到側門崗 亭,自己按柵攔開關,反訴原告就在一旁冷眼旁觀)。 (2)放空城讓分局長幫其顧側門10分鐘(反訴被告某日擔服中 正二分居側門勤務時,前分局長揚哲昌發現側門崗無人服 勤,經查證後,就是反訴原告擔服該時段分局側門崗哨, 此事於中正二分局警備隊勤教時均有宣達,且反訴原告自 己在陳報狀也自承自己去小號而已,怕深夜叫備勤同仁下 來替換,已經說明反訴原告自己擔服側門勤務,擅離崗位 )、分區部署遲到15分鐘(反訴原告自己在陳報狀自承勤 務表臨時變更沒有通知他,已經說明反訴原告遲到是事實 )。
(3)反訴原告從來未曾拖過乙○○的班(反訴被告本人親身經 歷,反訴原告多次故意拖反訴被告的班,並因107年4月2 日官邸2號門勤務遲到,遭中正二分局督察組以107年4月 18日北市警中二分人字第10730913500號申誡一次懲處) 。
(4)於Line中以曖昧圖案Love及公然侮辱對其說愛你喔!公然 暗諷其是同性戀(是反訴被告與Line群組有話直說內,另 名同事高揮對話,且高揮也於106年7月18日03:24時發言 ,是我啦,家豪哥這樣就好了好嗎!反訴原告回話,好的 ,反訴原告明知是反訴被告與高揮之間對話、貼圖,但卻 於陳報狀內故意陳報不實內容給法院)。
(四)反訴原告於107年6月25日陳報狀,所提供偽、變造之Line 圖文,稱本人共計刪除45個圓文。Line官方提供圓文收回 功能是106年12月13日正式推出使用,反訴原告在Line群 組(有話直說)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誹謗之時間為106年7 月18日,且收回訊息仍會留下何人何時回收訊息之字樣, 106年7月18日尚未有訊息回收功能,更無刪除迅息之功能 。
(五)反訴原告於107年6月14日陳報狀,稱反訴被告變本加厲的 開啟密錄器挑釁侮辱反訴原告,也是反訴原告虛構、捏造 !反訴原告不僅於106年7月18日在Line群組(有話直說)對 反訴被告公然侮辱(第1次)、其後更於106年12月10日在 中正二分局警備隊辦公廳,對本人辱罵「幹你娘」、臭俗



辣、你哭爸喔等不雅字眼(第2次),還企圖誣告反訴被 告「持械恐嚇」,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 第9093號對反訴被告為不起訴確定。
(六)再於107年3月28日在中正二分局側門,對反訴被告直接「 生口水」(第3次),反訴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公開 場所公然辱罵、挑釁反訴被告,到底誰在挑釁誰?到底誰 在侮辱警察的制服?
(七)反訴原告於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5日 陳報狀內容均屬反訴原告虛構、捏造!而且反訴原告情緒 控管(EQ)非常有問題!!除陸續迄1106年7月18日在Lin e群組(有話直說)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第1次)、其後 於106年12月10日在中正二分局警備隊辦公廳,對反訴被 告辱罵「幹你娘」、臭俗辣、你哭爸喔等不雅字眼(第2 次),還企圖誣告反訴被告「持械恐嚇r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9093號對反訴被告為不起訴確定 ,再於107年3月28日在中正二分局側門,對反訴被告直接 「吐口水」(第3次),反訴原告在公開場所(單位公用群 組)公然辱罵(幹你媽),不分青紅皂白跟同事對嗆也不 是偶發事件,在此補充提供106年7月9日,反訴原告因不 滿單位排班人員(警員陳柏宏),竟然公然在單位(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警備隊)公用群組(南海警備 大隊,47人),直接對排班人員(警員陳柏宏)嗆聲:「你 在講誰?你在幹誰!?我幹你媽!公理自在人心,我有說 你在針對我?誰說的?我就要一直到晚上不用吃飯?等我 ?要針對我?幹我?我幹你媽」,才短短幾句話,裡面就 有2句「我幹你媽!」,試問排班人員(警員陳柏宏)有 對反訴原告侮辱謾罵?還是有「幹他媽!」?排班人員( 警員陳柏宏)只是就事論事,就惹來反訴原告侮辱謾罵, 別人的媽媽都是生來讓反訴原告甲○○「幹」的嗎?(八)反訴原告擔服側門勤務,擅離崗位、擔服分區部署遲到15 分鐘、107年4月2日官邸2號門勤務遲到,遭中正二分局督 察組以107年4月18日北市警中二分人字第10730913500號 申誡一次懲處,這些其實這些鐵錚錚的事實只是冰山一角 ,事實還有許許多多長官、同事不願跟反訴原告計較的瑣 事,目前反訴被告所提證據,足以說明是誰在侮辱警察的 制服。
(九)反訴原告明知其於106年7月18日在Line群組(有話直說) 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均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卻於107年 5月10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5日陳報狀向法院謊 稱、編撰反訴被告所提之Line截圖是偽造、變造,使用A4



紙張偽造、變造Line截圖並增刪貼上列印,變造Line圖文 、圖文中共計刪除45個圖文,無端增加反訴被告之往返法 院、辨明事實之時間,更可惡的是復虛耗法院審理資源, 漠視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使國家司法權裁判陷於發生錯誤 之危險,尤其被告自己就身為執法之警務人員,更應遵守 法令,不應知法犯法,更不應玩弄法院的法官、藐視法官 。反訴原告向司法機關說謊、蒙蔽司法官(檢察官)已有 前例可循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反訴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於前揭和解後,反訴被 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矧反訴原告告訴反訴被告妨害自 由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此有反訴被告所提該署107年度偵字第9093號不起訴處分 書影本乙件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反訴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
(二)從而,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 被告給付4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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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