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564號
PCEV,107,板小,2564,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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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陳光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利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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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