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100號
PCEV,107,板小,2100,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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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燕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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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