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747號
PCEV,107,板小,1747,201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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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黃怡臻
被   告 李庭維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
)1,600元,該裁定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預納提
解費9,760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
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墊支提解費1,600 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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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