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培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勇豪、宋鎮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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