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6年度,2716號
TPSV,106,台上,2716,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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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李惠貞律師
      古嘉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判決(103年度重上更 (一)字
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偉甫,有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楊偉甫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查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4年4 月間與上訴人簽訂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承攬「路北-竹嶺、北嶺、岡工161KV 線及路北-永安、岡山、油氣69KV線地下電纜土木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契約訂立後,不鏽鋼材料價格飆漲,非伊締約當時所得預料,雖系爭契約第3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工期超過1年(含)以上之工程費,按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物價指數其總指數漲幅超過2.5%時,經估驗後,得就超過部分調整計價(下稱系爭物價調整約款),然無法確實反應不鏽鋼材料物價上漲實況,若仍依契約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伊自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中使用不鏽鋼材料之工作項目增加給付等情,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13萬3092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已明定物價調整約款,被上訴人不得再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依「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不鏽鋼製品指數表」(下稱系爭物價指數表)所示,決標前2 年之不鏽



鋼製品年上漲比例達28.9% ,可知決標前不鏽鋼製品之價格有明顯上漲趨勢,被上訴人非無法預料日後可能繼續上漲,其於領取預付款後,未提前購入不鏽鋼材料以分散風險,此可歸責且不利益之風險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兩造於94年4 月間簽訂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8億3200萬元,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19日向上訴人領取工程預付款1億6640 萬元,於工程竣工結算後,上訴人依系爭物價調整約款,就工程所有工項給付被上訴人物價調整款8561萬7865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情事變更原則本係對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即令工程契約中定有物價調整約款,於有非締約時所能預料且顯失公平之情形,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查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附件「主要工項材料於94年4 月後之漲跌趨勢資料」所示,系爭工程之主要工項材料不鏽鋼板,於94年4月簽約時每公噸價格未逾10萬元,94年4月至95年2月間持續下跌,95年2月以後則持續上漲,至96年4 月間每公噸已逾15萬元,嗣自96年8月起價格開始下跌,惟迄至97年2月止每公噸價格仍逾12萬5000元;不鏽鋼角鋼於簽約時每公噸約9萬元,94年6月以後價格下跌,94年8月至95年4月間價格平穩,每公噸約8萬元,惟95年4月以後價格持續上漲,至96年4 月間每公噸已逾15萬元,96年8月間每公噸將近20 萬元,其後價格雖有下跌,惟迄至97年2月止仍維持在每公噸13萬元至15 萬元之間。且依系爭物價指數表所示,以95年為基期,94年4 月簽約時不鏽鋼製品指數為91.12 ,而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內含不鏽鋼材料之工項,與訴外人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品鑫科技有限公司訂立契約時(即96年3月、同年6月、97年2月、同年7月),不鏽鋼製品指數依序為128.24、138.05、130.40、128.32,可見系爭工程施工期間,不鏽鋼材料之價格確有劇烈變動。復由系爭物價指數表可知,於系爭契約簽訂前1年即自93年4月至94年3 月間,每月不鏽鋼製品指數在81.27至90.45之間,每月平均指數為86.98,被上訴人投標時,可得預見不鏽鋼製品指數之最大增幅為11.30%;而不鏽鋼製品指數於96年、97年每月平均指數分別為129.09、125.33,與簽約前1年每月平均指數相較,增幅依序高達48.41%、40.09%,益見系爭工程施工期間,不鏽鋼材料價格之漲幅,非被上訴人於投標前所得預料。又經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依被上訴人就不鏽鋼角鋼及不鏽鋼鋼板材料之採購時程,確有因材料上漲而影響該材料採購成本之增加,於96年3月29 日採購時,材料漲跌比例為202.2%,於97年2月21 日採購時,材料漲跌比例為



151.65% 等情。被上訴人雖為市場經驗豐富之專業廠商,對於未來物價變動、風險評估等,具專業知識經驗及推估判斷能力,惟不能憑此推認其得預見日後不鏽鋼製品指數大幅上漲情形。系爭工程所涉機電工程及不鏽鋼採購,係依經上訴人核定之修正後施工進度預定網圖,屬於工程後階段施作之項目,被上訴人按施工進度採購,符合契約及工程管理原則。衡諸一般工程實務,營建業者不可能事先訂購營建物料閒置半年以上來分散漲幅之風險。根據上訴人核定之第1 版施工進度表,不鏽鋼施工及機電工程係預定於96年6月30日至同年8月8 日施作,嗣因工期展延,依上訴人核定之第3版施工進度表,施工期間為97年8月10日至同年9 月13日,倘如上訴人所言,被上訴人應於94年8月19 日領取預付款後即購買材料,則所購置之材料將閒置2、3年後始能使用,明顯違反一般工程實務管理原則。又上訴人交付預付款時,並未指定用途,自當先行支付先期工程所需材料、設備費用,且接續段角鋼支撐架經上訴人變更設計,於97年1月30 日始定案,有訴外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曦公司)函文可稽,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以預付款先行購買不鏽鋼角鋼云云,尚無可取。另依監造單位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函文所載內容,並未要求被上訴人提前購買不鏽鋼材料。被上訴人與下包廠商雖於估價單載明下包廠商須配合工程進度交貨,然下包廠商係以預定於半年內交貨為報價之基礎,倘依上訴人所言,被上訴人須於數年前先與下包廠商簽約,將使下包廠商承擔交貨前之物價上漲風險,有悖工程實務常理。又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下稱建技學會)鑑定結果,認:系爭工程中「潛盾鑽掘工程」之「潛盾機投入組裝」開始之時間較原始施工進度延後,係因雨展延27日曆天;被上訴人於94年8月30日就潛盾隧道發進井vs-5 直井開始施工,因導溝位置與高壓電管線牴觸,致全面停止施工,直至同年10月15日參加人派員到場會勘並指示敲除始復工,此部分遲延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系爭工程係參加人委託上訴人代辦,而高壓管線與vs-5直井連續壁牴觸,主因為參加人設計時未避開自己埋設之高壓管線,難謂被上訴人未善盡管線調查義務。有關廠商資格、材料證明、各型角鋼及鋼板製作圖需送經業主審查核可之時間,依施工規範提送作業及審查時間已明訂作業時間在20 個日曆天以上即符合規定。依修正1版預定進度表,「潛盾段隧道不鏽鋼支承架」、「推管工程不鏽鋼支架(大地鐵件)」之施工開始時間依序為96年6月30日、同年8月8 日,被上訴人於施工前3個月即同年3月29日購料,符合規定及工程進度等情,足徵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並無延宕而有可歸責之情事。另上訴人委聘之設計監造單位請領VS-3直井建照延宕,兩造同意以建築主管機關核備開工日96年9月21日起算,展延工期419天,則被上



訴人按施工進度採購,符合契約及工程管理原則。證人即世曦公司負責系爭工程設計之工程師洪錦全雖證稱申請VS-3直井建照遲延,不影響被上訴人備料時間等語,惟該部分施工順序為潛盾土木、VS-3直井、推管、連通管、潛盾與連通管部分之不銹鋼支承架,直井建照既已展期,自影響後續工序,而影響備料時間,證人洪錦全之證述,尚不足採。又經建技學會鑑定結果,認系爭工程之契約詳細價目表已明確記載「金屬製品、不鏽鋼料(sus304),單價為84.11元/kg;鋼材裁切及焊接單價7.89 元/式」,而「鋼材裁切及焊接單價7.89 元/式」已包含「檢驗、試安裝、運輸、吊裝」等費用,故系爭契約就不鏽鋼料單價為每公斤 84.11元等情。技師公會依相關資料內容,就有關不鏽鋼角鋼及不鏽鋼鋼板於系爭契約訂立後,因應材料上漲比例調整之材料單價,計算其工程成本總價為1億6667萬4085 元,而依系爭契約所載不鏽鋼料每公斤84.11元計算,總價為8544萬4362元,二者相差 8122萬9723元,扣除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就此部分已領物價調整補貼款2096萬3540元,被上訴人須額外支出材料費用6026萬6183元,可見系爭物價調整約款不能反應系爭工程所需不鏽鋼製品之物價漲幅,如仍依系爭契約原有約定,使增加支出之材料費用全由被上訴人承擔,顯失公平。審酌系爭工程已完成且經驗收,兩造在系爭契約原有之效果上,已各獲得其經濟目的之滿足;惟就非兩造所得預料之上開不鏽鋼材料價格劇烈波動,致被上訴人增加材料費用支出部分,因其支出之目的及結果仍在於完成系爭工程,對於上訴人而言,並無增加額外之利益;對於被上訴人而言,則受有額外增加材料費用支出之不利益等情,該額外增加材料費用支出之不利益,應由兩造各自分擔1/2 ,始為適當。準此,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增加給付3013萬3092元。再被上訴人係於96年3月29日第1次購買不鏽鋼角鋼支撐架,於97年2月21日購買第2批不鏽鋼角鋼,上訴人則於98年9月10日辦理第3次契約變更就接續段角鋼支撐架追加工程款,於99年6月14 日進行系爭工程末期估驗,足見斯時系爭工程尚未完結,而被上訴人需俟完工確定實做數量並辦理結算時,方能計算其因不鏽鋼價格暴漲所受損失。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17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其消滅時效中斷,嗣其於98年3月23 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旋即於98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無從認其請求增加給付之形成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增加給付3013萬3092 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維持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民法第227條之2第1 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



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是當事人如於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而綜合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認該風險事故之發生及風險變動之範圍,為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能預料,則當事人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再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惟倘該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自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定契約條款之拘束,庶符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及契約正義。原審合法認定系爭契約成立後,於施工期間,不鏽鋼材料價格之漲幅,非被上訴人於訂立契約時所得預料,而扣除依系爭物價調整約款就此部分所領取物價調整補貼款2096萬3540元,被上訴人尚須額外支出材料費用6026萬6183元等情,原審因認系爭物價調整約款不能反應系爭工程所需不鏽鋼製品之物價漲幅,如就因此增加支出之材料費用全由被上訴人承擔,顯失公平,被上訴人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上訴人增加給付3013萬3092元,經核並無違背法令。再按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乃為形成之訴,當事人行使該形成權之除斥期間,雖法無明定,然此規定究為例外救濟之制度,契約當事人長久處於可能遭受法院判命增減給付之不確定狀態,顯非所宜,審酌本條係為衡平而設,且規定於債編通則,解釋上,自應依各契約之性質,參考債法就該契約權利行使之相關規定定之。而關於承攬契約之各項權利,立法上咸以從速行使為宜,除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外,同法第514 條就定作人、承攬人之各項權利(包括請求權及形成權)行使之期間,均以1 年為限。職是,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參酌原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2 年,承攬人請求增加給付,其性質與原報酬無異,其除斥期間應以2 年為宜。又該項權利之行使,既以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則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自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於本件承攬之情形,應以雙方結算底定,上訴人仍依原契約給付而顯失公平時起算。系爭工程於99年6月14 日進行系爭工程末期估驗,斯時工程尚未完結,而被上訴人需俟系爭工程完工確定實做數量並辦理結算時,方能計算其因不鏽鋼價格暴漲所受損失等



情,為原審所認定,則被上訴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之權利,應於系爭工程結算完成時始完全成立,而起算其除斥期間。被上訴人於結算完成前之98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自無逾除斥期間可言。至原審關於被上訴人上開形成權因有中斷時效事由而未罹於消滅時效之論述,縱有不當,亦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上訴論旨,仍執陳詞,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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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