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罪聲請累犯更定其刑再抗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7年度,107號
TPSM,107,台聲,107,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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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7號
聲 明 人 徐景翔(原名胡國棟、徐國棟)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強盜等罪聲請累犯更定其刑再抗告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台
上字第419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不服。本件聲明人徐景翔因加重強盜等罪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抗字第238 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嗣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聲明人復具「聲請」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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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