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羈押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7年度,865號
TPSM,107,台抗,865,20180906,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65號
抗 告 人 童本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107年度
上訴字第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 ,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由事實審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 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其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 段間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二、本件抗告人童本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 民國107年3月1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論處抗告人販賣第三級毒品7罪刑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年 1月4次、7年2月2次、7年3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抗告人不服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於該案上訴中,經原審法院訊問抗告人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確定後之執行, 裁定自107年8月6日起為第三審羈押,有該訊問筆錄、押票 及其回證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而本件抗告人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論處販賣第三級毒品7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堪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且受宣告之刑度非輕,依社會一般通念,非無規避審 判程序之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 亡之虞。乃原審經訊問後,諭知裁定羈押,已記明憑斷之理 由,核屬原審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於法尚無不合。抗告 意旨略以:本案無保全證據及勾串證人之實益,且其有固定 住居所,復有家庭及幼女須照料,無逃亡之可能及必要,原 裁定抵觸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經核係徒憑己見,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