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13號
再抗告人 陳雅婷
上列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抗字
第293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 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雅婷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訴字 第193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之 ;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未調卷查明再抗告 人並未收到原判決正本,亦未傳喚傳喚證人許美珠及蔣素真 到庭,以證明再抗告人遭受冤情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核 與本件聲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無涉,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