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問 筆 錄
被告甲○○
右被告因搶奪等一案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珈禎
檢察官 黃智勇
書記官 楊慧萍
通 譯 劉漢昌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檢察官 黃智勇 到庭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法官問被告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甲○○ 男二十二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 苗栗縣苗栗市市○○里十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告答
丁○○ 男二十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 雲林縣斗六市○○路二十七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害人答
乙○○ 年籍詳卷
證人答
戊○○ 男三十三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證人答
丙○○ 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四六之二號
身分證:Z000000000號
被告家屬答
黃玉春 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市○鄰十二號
身分證:Z000000000號
法官先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詳如起訴書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陳述起訴之要旨如起訴書所載。
(乙○○部分)
點呼乙○○入場
法官問:是否認識鐘志明?(當庭指認鐘志明)
證人答:
(丁○○部分)
點呼丁○○入庭
當庭指認鐘志明,此人是否為你所稱鐘志明?
被告答:
法官問:於警局為何稱車向甲○○購買?(偵五頁)
法官問:甲○○年籍資料如何得知?(偵五頁)
法官問:於警局陳稱與甲○○係朋友關係?(偵五頁)
法官問:如何認識?
法官問:於警局供稱知道自小客車是贓車?(偵五頁)
法官問:如何知道?誰告訴你?
法官問:前次你說不認識甲○○,是鐘志明告訴你甲○○之名帶警察去找甲○○?(
偵四三頁)
被告答:
法官問: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許,丁○○駕駛該車行經苗栗縣頭份鎮○○
里○○街口處,為警當場查獲?
被告答:
法官問:你說車子戊○○借給你的?
被告答:
法官問:是不是知道該車係搶奪之車輛?(偵五頁)
被告答:不知道。
法官問:你說鐘志明以新台幣六萬元,於八十七年十月中旬,在苗栗縣竹南鎮中港里
某處,向甲○○購買該車輛?買賣車輛經過情形?(偵五頁)(偵二十三頁)
被告答:
法官問:你說戊○○在警訊中指認甲○○出售賓士車?(偵五頁背面)
被告答:
法官問:你說上開賓士車之交給你時,不是掛原來之車牌?(偵五頁背面)
被告答:
法官問:偷來的NP─九五三六號自小客車車牌是戊○○掛上的?
被告答:
法官問:你說戊○○叫你扛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
港墘里某處竊取林勇村所有車牌號碼NP-9536號自小客車之車牌二面?
法官問:在何時叫你扛?
法官問:有何代價?
被告答:
法官問:戊○○從事何行業?
被告答:
法官問:你說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十五時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街
口教給你開下來?
法官問:何時看見鐘志明開此車?
被告答:
法官問:與鐘志明熟否?
被告答:
法官問:你前次審理時陳稱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戊○○下午三時交給你去加油?
被告答:鐘志明是叫我把車子開下來,不是去加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