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3496號
TPSM,107,台上,3496,20180906,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
上 訴 人 宜杉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64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09、253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宜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 品3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9年、8年、8年)案件,不服原 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