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24號
聲請人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正印
代理人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湯其瑋律師
相對人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文郎律師、賴蘇民律師、洪子洵律師就本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卷宗內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7年6月20日函檢送之100年至104年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成品進產銷明細表共計5紙,及○○○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7年7月26日和諧字第1070726001號函檢送之105年至107年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發票影本共計15冊,不得為實施本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會計師所呈送之聲請人民國105至107年度進、銷項發票及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聲請人於聲請正)所呈送之聲請人100至104年度製成品進產銷明細表,涉
1及聲請人之交易對象資訊(含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各項產品之販售數量、時間、交易所得及其原物料進貨數量、成本、時間等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知悉,並可進一步計算出聲請人之營業成本、產銷狀況、財務情形、行銷數值、營運利潤等重要營業資訊,應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由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委託人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大部分產品品項重疊,彼此間具競爭關係,為避免相對人因訴訟進行知悉該等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本件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而有妨害公平競爭秩序或影響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2三、經查,本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卷宗內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7年6月20日函檢送之聲請人100年至104年製成品進產銷明細表共計5紙,涉及聲請人包含水壺等各項產品之生產成本、銷貨單價、數量及金額,而○○○會計師事務所107年7月26日和諧字第1070726001號函檢送之聲請人105年至107年進、銷項發票影本共計15冊,包含品名為「水壺」之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與其訂購時間、數量、金額,及進貨人名稱、統一編號與聲請人訂購時間、數量、金額等資訊,該等資料可進一步計算出聲請人之營業成本、交易所得、營運利潤等重要營業資訊,並非競爭同業所得輕易探知,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蘋
3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4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