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36號
IPCV,107,民專訴,36,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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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告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陳明群

被告蘇小嫚即通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蘇顯讀律師
羅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中華民國新型第M518503號,名稱為「簡易型置物架結構改良」之專利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前述新
1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M518503號「簡易型置物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105年3月11日至114年11月11日止,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新型技術報告(原證1、2)可稽。詎原告發現被告於各大網路商城所販售之置物架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極為相仿,原告爰於106年11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立即停止侵害及出面協商和解(原證4),被告於同年月23日回函表示願意配合下架(原證5),卻仍持續販售,經原告購入系爭產品委由長江科技商務法律事務所為侵權比對,顯示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範圍,有系爭產品銷售頁面、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書、系爭產品與原告產品比對表、系爭產品訂購單可證(原證6至9),是被告所販售之系爭產品已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2、3、5項、第96條第1、2、5項等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並排除侵害。
1至5不具有撤銷之事由:
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3
0之連接方式,使置物架在組設或拆解時無須工具,而達到便利拆裝之目的,其連接管20係利用連接螺桿13上下連接於置物層架所設之連接板部31上,完成連接管相連接並與置物層架相接合之結構,雖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未直接載明,但從組設結構本身,所屬技術領域者均可知曉不
2須使用螺絲起子。
2之網址經原告以時光回溯器進行查詢之結果,並無相應之歷史網頁(原證10),其實際公開日期無從得知,該網頁固標示日期為2013/4/30,然該日期可輕易修改或偽填,無公信力可言,是被證2之真實公開日期無從確認,應不具證據證明力,不得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況證據2僅揭示一產品照片及其組設流程圖,無從得知其底座與連接管間之組裝結合狀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未有動機將被證2與被證3、4相結合,且由被證225頁至第26
頁)可知,其連接管須先以栓塞方式套接後再以螺絲加以固定連接,連接後尚須藉由一組接板,再次以螺絲鎖固在置物層架之側表面,是被證2之組設方式非常繁複且須利用螺絲與螺絲起子,與系爭專利之目的並不同,且被證2之構造需要較高製造成本。
3係關於一種「連結用管塞10」,可藉由連接構件20螺合時造成塑性作用部13的外擴變形,使該連結用管塞10於螺合時緊固地塞設於管件5中,因而可節省額外將連結用管塞10塞入管件並加以固定的工序,以降低製造成本,是被證3之目的係在改良管體連接時的便利性,與系爭專利係為解決連接管與置物層架間之組設便利性,二者技術領域不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不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未有將被證3結合被證2之動機。4係關於一種「置物網籃結構」,利用結合夾框3包夾住內環網部11,以改善毛邊的粗糙,避免衣物被毛邊刮傷,其所屬技術領域及所欲解決之問題亦與系爭專利不同,雖被證4之一實施例揭示於籃體之上端緣處設置一支




3撐件4,並分別利用突出有螺桿與內凹螺孔之第一壓件5與第二壓件6,將籃體之支撐件4加以夾固之設置方式,其第一壓件或第二壓件所設置螺桿之連接方式,組裝者須注意安裝之順序與方向性,否則無法順利連接或整體組設方向相反,與被證2連接管間有方向性之栓塞特性類似,但二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完全不同,亦未有相互替換或改善缺失之相關教示或建議,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被證2之栓塞式連接管,置換為被證4之第一壓件或第二壓件,或將連接管與置物層架之連接方式加以互換。被告所指僅系爭專利部分元件得替換以某一習知機構部分元件之拼湊假定,未能證明被證2、3、4有組合之動機,純係後見之明,不足為採。
2、3、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或3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或3之所有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或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於被證3、4欠缺系爭專利底架管體相關之構造與連接方式教示或建議之基礎上,其與被證5之組合當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費用由原告負擔。並辯稱略以:
2所揭露之產品的設計者為NikeKarlsson,其產品名稱為RASKOGkitchencart,而被證2-1、2-2、2-3係用以輔助被證2之技術特徵及證明力,由被證2-1產品編號2所揭露之產品名稱、設計者均與被證2相同,得以證明被證2之產品已在2013年公開販售,又依被證2-2、2-3之圖式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4求項1「一底座(相當於被證2之底座),該底座具有二呈L狀且相背對之底架管體(相當於被證2之底架管體,呈L型),該二底架管體之兩端部皆設有往上延伸之接管部(相當於被證2之接管部),至少四連接管(相當於被證2之連接管),該些連接管係兩兩相對組設於二底架管體之接管部,至少一置物層架(相當於被證2之三個置物層架)」之部分技術特徵。
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3、4所揭露,系爭專利為一種簡易型置物架結構改良(相當於被證2之置物架),其包含:一底座(相當於被證2之底座),該底座具有二呈L狀且相背對之底架管體(相當於被證2之底架管體,呈L型),該二底架管體之兩端部皆設有往上延伸之接管部



(相當於被證2之接管部),且接管部之端部皆塞固一組合塊(相當於被證3第1圖之連結用管塞10),該些組合塊均設有一組合螺孔(相當於被證3第1圖之螺紋段16),更提供有若干連接螺桿(相當於被證3第1圖之連接構件20),該些連接螺桿皆具有一定位擋塊(相當於被證3第1圖之定位擋塊);至少四連接管(相當於被證2之連接管),該些連接管係兩兩相對組設於二底架管體之接管部,且連接管之上、下端部皆固設一連接塊(相當於被證3第1圖之連結用管塞10),該連接塊之中央處設有組設螺孔(相當於被證3第1圖之螺紋段16),並透過連接螺桿與底座組設連結(相當於被證3第2、7圖之連結方式);至少一置物層架(相當於被證2之三個置物層架、被證4第3、8圖之置物網籃結構100),該置物層架之二平行側皆設有一連接板部(相當於被證4第3圖之支撐件4),該連接板部設有若干穿孔(相當於被證4第3圖中支撐件4之穿孔),更配合穿孔提供若干鎖固件(相當於
5被證4第6、7圖之鎖固件)。是以,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係依附於請求項1,在請求項1已不具進步
性之基礎下,被證2並已揭露輪體設置在底架管體底部,對熟悉此技術領域者而言,能直接且無歧異地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附加之技術特徵,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3係依附於請求項1,在請求項1已不具進步
性之基礎下,被證2、4並已揭露「包含有若干置物層架,該些置物層架間係透過連接管依序往上層疊組裝」,被證3亦揭露「連接管配合連接螺桿」,對熟悉此技術領域者而言,能直接且無歧異地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附加之技術特徵,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4係依附於請求項1或3,在請求項1、3已
不具進步性之基礎下,被證2、4並已揭露「置物層架係為一種網狀籃體結構」,對熟悉此技術領域者而言,能直接且無歧異地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附加之技術特徵,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5係依附於請求項1或3,在請求項1、3已
不具進步性之基礎下,被證5第一圖-A並已揭露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合結構與方式(即螺栓C、螺紋段C1、支撐桿D),其第一圖-B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置物層架係為一種層板結構(相當於被證5之置物板B)」之附加技術特徵,對熟悉此技術領域者而言,能直接且無歧異地得知在置物



架結構中可以使用「置物層架係為一種層板結構」的技術特徵,故被證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613頁):
M518503號「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權利期間自105年3月11日至114年11月11日止,曾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報告,其比對結果為代碼6。
3之網站販售置物架商品。
7專利侵害分析報告書之附件2、3樂嫚妮多功能置物推125頁至
第134頁),係被告所銷售。
1至5之文義範圍。
四、協商兩造整理15頁):
1至5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
2(含2-1、2-2、2-3)、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2(含2-1、2-2、2-3)、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至5之故意或過失?
賠償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查系爭專利係於104年11月12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105年3月1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在卷31頁至第47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
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7置物架結構改良,其包含:一底座、至少四連接管以及至少一置物層架,其中,一底座具有二呈L狀且相背對之底架管體,該二底架管體之兩端部皆設有往上延伸之接管部,且接管部之端部皆塞固一組合塊,該些組合塊均設有一組合螺孔,更提供有若干連接螺桿,該些連接螺桿皆具有一定位擋塊,至少四連接管,該些連接管係兩兩相對組設於二底架管體之接管部,且連接管之上、下端部皆固設一連接塊,該連接塊之中央處設有組設螺孔,並透過連接螺桿與底座組設連



結,至少一置物層架,該置物層架之二平行側皆設有一連接板部,該連接板部設有若干穿孔,更配合穿孔提供若干鎖固件,藉由上述結構,俾以構成一種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36頁)。

第1圖為系爭專利立體圖、第2圖為系爭專利分解圖、第4圖為系爭專利組合剖視圖,如附圖1所示。
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5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告係主張系爭產品(如附圖2所示)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其請求項之內容如下:
一種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其包含:一底座,該底座具有二呈L狀且相背對之底架管體,該二底架管體之兩端部皆設有往上延伸之接管部,且接管部之端部皆塞固一組合塊,該些組合塊均設有一組合螺孔,更提供有若干連接螺桿,該些連接螺桿皆具有一定位擋塊;至少四連接管,該些連接管係兩兩相對組設於二底架管體之接管部,且連接
8管之上、下端部皆固設一連接塊,該連接塊之中央處設有組設螺孔,並透過連接螺桿與底座組設連結;至少一置物層架,該置物層架之二平行側皆設有一連接板部,該連接板部設有若干穿孔,更配合穿孔提供若干鎖固件。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其中,底座之二底架管體底部皆設有輪體。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其中,包含有若干置物層架,該些置物層架間係透過連接管配合連接螺桿依序往上層疊組裝。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3項所述之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其中,置物層架係為一種網狀籃體結構。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3項所述之簡易式置物架結構改良,其中,置物層架係為一種層板結構。

2、被證2-1、被證2-2、被證2-3之RaskogCart產品,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2為設計網站「Pinterest」中主題「RaskogKitchenCartbyNikeKarlsson」之網頁(網址:http://www.pinterest.co.uk/pin/000000000000000000/),該網頁顯示公開於西元2013年4月15211頁),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4年11月12日),原告固主張



該公開日無從確認是否為真實,然查被證2-1為訴外人IKEA發行之2013年產品型錄,其第108頁中編號2產品即RaskogKitchenCart,設計者亦為NikeKarlsson(本院卷445頁至第447頁),雖該產品型錄未有發行日期之登載,惟縱發行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又被證2-2為2014年8月11日Raskogcart
9零件及組裝之網頁(網址:https://sweetsorghumliving.com/2014/08/11/assembling-ikea-the-struggle-is-real/第451頁至第489頁)、被證2-3為2012年12月6日Raskogcart零件及組裝說明之網頁(網址:http://www.ikeaddict.com/ikeapedaeapedia/en/Product/00000000/fr-fr/raskog-desserte-turquoise/Entry/495頁至第511頁),其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且被證2至2-3之置物架結構均相同,是被證2及被證2-1至被證2-3皆為RaskogCart之關連性證據,其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2、被證2-1、被證2-2、被證2-3之RaskogCart產品照片,如附圖3所示。
3為100年10月21日公告第M414133號「連結用管塞及應用其之組合結構」新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4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3之摘要所載,被證3係一種連結用管塞及應用其之組合結構,其特點主要在於所述連結用管塞包括:一管塞主體具有一延伸端及一承靠端;一承靠凸緣,向外凸伸於該管塞主體之承靠端;一塑性作用部,包含至少二擴張作動塊,各該擴張作動塊相對界定出有一外擴張面以及至少一相對內側面;一連結構件組設孔,貫穿管塞主體並延伸至塑性作用部,一受推部,形成於該連結構件組設孔且相對於該塑性作用部位置處;藉此,當該連結用管塞插組於管件內部時,能夠透過連結構件與受推部螺合令擴張作動塊產生彈性外擴狀態,構成該外擴張面正好與管件內壁抵觸之卡死定位狀態,而能夠將連結用管塞加以卡住定位
10,俾可提供一種構造簡單、易於量產,故其組合過程更為第219頁)。
3之主要圖式:
第1圖為連結用管塞分解立體圖、第7圖應用之實施例圖、第8圖應用之實施例圖,如附圖4所示。




4為104年9月21日公告第M508961號「置物網籃結構」新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4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4之摘要所載,被證4係一種置物網籃結構,包括環網框,呈矩形,環網框底部朝內彎曲形成內環網部;網板,呈矩形,網板設置在內環網部上方,且網板之四側邊的向下投影與內環網部重疊;以及接合夾框,可夾固並銲接網板的四側邊,並與內環網部銲接在一起,接合夾框的徑向剖面呈V型、U型、或ㄇ型;藉此,利用接合夾框將網板的四側邊夾置並銲接在一起,以將網板四側面的毛邊遮蓋住;之後再將接合夾框銲接在內環網部上,以進一步將內環網部的毛邊遮蓋住;藉此,當衣物等放進本創作之置物籃網結構內時,可以避免被毛邊勾住而被刮傷或損傷259頁)。
4之主要圖式:
第3圖為置物網籃之外觀示意圖、第6圖為置物網籃之支撐件示意圖、第7圖為置物網籃之外觀示意圖、第8圖為置物網籃之支撐件剖視示意圖,如附圖5所示。5為93年1月1日公告第569718號「置物架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4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115之摘要所載,被證5係一種置物架之構造改良,主要是置物架之各層置物板僅是使其四周角嵌入於架體之兩對支撐管同一水平高度之開槽內時,並各由嵌入於開槽內之止滑夾套之開口來夾入於止滑夾套內來夾設限位之,各層玻璃置物板之四周角及上下面則同時受開槽及開槽內止滑夾套來夾固限位之,以具有穩固之夾固作用下,即使各層玻璃置物板穩固組裝於置合架內之兩對支撐管容置空間內,整個組裝作業上進行非常方便,無須以任何工具來進行組裝作業,無須使用太過技術性之加工製造方式來製造,係便於整體之生產及利於大量生產及降低製造成本,且效率可提昇,進而不影響整體之生產量,尤其加上本創作置物架之結構簡單不複雜,除利於生產外,亦方便組裝303頁)。
5之主要圖式:
第一圖-A為置物架之立體分解圖、第一圖-B為置物架之立體外觀圖,如附圖6所示。

2(含被證2-1、被證2-2、被證2-3)、3、4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被證2係一種置物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皆為一種置物架結構。又查,被證2揭露該置物結構有底座、底架管體及接管部,且其二個底架管體之構形呈L狀且相背對,延著二底架管體之兩端部皆設有往上延伸之接管部(本院卷211頁、第447頁、第467頁、第469頁、第471頁、第479頁、第483頁、第497頁、第503頁至第511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底座(10),該底座(10)具有二呈L狀且相背對之底架管體(11),該二底架管體(11
12)之兩端部皆設有往上延伸之接管部(111)」之技術特徵。又查,被證2所示之置物架包含4連接管,分對成雙相對地設置在底架管體之接管部上(本211頁、第447頁、第465頁至第471頁、第483頁、第503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少四連接管(20),該些連接管(20)係兩兩相對組設於二底架管體(11)之接管部(111)」之技術特徵。再查,由前開被證2之照片所示是三層置物層架結構,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少一置物層架(30)」之技術特徵。惟被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接管部(111)之端部皆塞固一組合塊(12),該些組合塊(12)均設有一組合螺孔(121),更提供有若干連接螺桿(13),該些連接螺桿(13)皆具有一定位擋塊(131)」、「連接管(20)之上、下端部皆固設一連接塊(21),該連接塊(21)之中央處設有組設螺孔(121),並透過連接螺桿(13)與底座(10)組設連結」及「該置物層架(30)之二平行側皆設有一連接板部(31),該連接板部(31)設有若干穿孔(311),更配合穿孔(311)提供若干鎖固件(32)」等技術特徵。
由被證3第1圖下方管件(0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管部(111))之端部塞固一連結用管塞(1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組合塊(12)),該連結用管塞(10)設有一連結構件組設孔(1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組合螺孔(121)),並提供有連結構件(2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連接螺桿(13)),該連結構件上具有一突出環(未有元件標號及名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定位擋塊(13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接管部(111)之端部皆塞固一組合塊(12),該些組合塊(12)均設有一組合螺孔(121),更提供有若干連接螺桿(13),該些連接螺桿(13
13)皆具有一定位擋塊(131)」之技術特徵。又由被證3第1圖所示管件(0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連接管(20)



)之上方或下方端部設有一連結用管塞(1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連接塊(21)或組合塊(131)),該連結用管塞(10)之中央處設有連結構件組設孔(15)內有螺紋段(16),以供連結構件(2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連接螺桿(13))與上、下方管件相組設連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連接管(20)之上、下端部皆固設一連接塊(21),該連接塊(21)之中央處設有組設螺孔(121),並透過連接螺桿(13)與底座(10)組設連結」之技術特徵。
由被證4第3圖及第6圖所示(283頁、第289頁,如附圖5所示)該置物網籃結構(10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置物層架(30))之二平行側皆設有一支撐件(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連接板部(31)),該支撐件(4)設有若干穿孔(未標示元件符號及名稱),且為配合穿孔有提供若干鎖固件(如附圖5之第6圖中設於第一壓件(5)之上端而與其螺紋段鎖固之圓形構件,未標示元件符號),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置物層架(30)之二平行側皆設有一連接板部(31),該連接板部(31)設有若干穿孔(311),更配合穿孔(311)提供若干鎖固件(32)」之技術特徵。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3、4所揭露。又查,被證2係作為置物之用的架體,有附圖3所示之照片可稽;又被證3第3頁記載:「本創作係涉及一種連結用管塞,特別是指能夠與管件達成組合定位狀態創新型態者。…本創作所述連結用管塞,通常係應用於家俱領域及其組合置物架領域中,藉以作為連接管件與
14管件、或是連接管件凹板件的一種連接配件。…」(本223頁)、第7頁記載:「如第7圖所示,係組接成一縱橫向交錯之置物架體;又如第8圖所揭係組接成231頁),可見
被證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亦應用於置物架;復由被證4之新型名稱為「置物網籃結構」或第7圖(如附圖5所示),亦可知被證4之技術領域為置物架,故被證2、3、4皆為置物架之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又被證3第3頁之【先前技術】記載:「本創作所述連結用管塞,通常係應用於家俱領域及其組合置物架領域中,藉以作為連接管件與管件、或是連接管件與板件的一種連接配件。而本創作所欲針對者,即是針對所述連結用管塞結構加以探討改良;現有的連結用管塞結構設計上雖有多種型態,但綜觀而論,該連結用管塞與管件組合時,所述連結用管



塞必須強制塞入管件內,如此一來,管塞與管件組合作動則需仰賴管件的生產業者才能達成,而這樣的結構型態所影響到的,就生產業界而言因此多一道組裝程序而造成製造費時、成本徒增而不符較佳產業經濟效益之問題點。是以,針對上述習知結構所存在之問題點,如何開發一種更具理想實用性之創新結構,實使用者所企盼,亦係相關業者須努力研發突破之目標及方向。有鑑於此,創作人本於多年從事相關產品之製造開發與設計經驗,針對上述之目標,詳加設計與審慎評估後,終得一確具實用性之本創作223頁),可知被證3已教示習知置物架
有組裝程序費時、徒增成本、不符較佳產業經濟效益之問題,並建議使用被證3之連結用管塞及連結構件結構,藉此可達到被證3說明書第4頁所載:「提供一種構造簡單
15、易於量產,故其組合過程更為簡單而容易施作,是以,確可讓連結用管塞、連結構件與管件組裝結合達到更加簡易、方便有效率、降低製造成本之較佳產業經濟效益及進步性」之225頁),由上述被證3之教
示或建議,已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將「被證2或被證4之置物架中管件連結固定方式」,改以被證3之連結用管塞及連結構件方式。據上所述,基於「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及「教示或建議」二個有力事證,被證2、3、4具有組合之動機,原告僅考量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即逕稱無組合動機,尚難採信。3頁記載系爭專利欲達成「組成簡易、
方便,更能透過連接管的加裝簡單達到若干置物層架安裝,具快速安裝之實用性,又底座以及連接管皆以簡單管體加工而成,大幅降低工件製作之生產及人事成本,有效提37頁)
,該等功效相同於被證3第4頁倒數第5行所載「組裝結合達到更加簡易、方便有效率、降低製造成本之較佳產業225頁),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原告雖主張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而言,其微小之進步仍會產生實質上之增益云云。惟如前述,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功效與被證3並無不同,將被證3之連結用管塞及連結構件轉用於被證2置物架管件之連結,即可輕易完成且功效相同,是原告所稱尚不足採。又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目的之一在於組設或拆解時無須工具,但被證2之組設尚須利用螺絲與螺絲起子,且其結構設置需要較高



之製造成本云云。然查,被證2之組設方式雖尚需要利用
16螺絲起子之工具,惟由被證3第3頁【先前技術】所載:「本創作所述連結用管塞,通常係應用於家俱領域及其組合置物架領域中,藉以作為連接管件與管件、或是連接管件與板件的一種連接配件。…就生產業界而言因此多一道組裝程序而造成製造費時、成本徒增而不符較佳產業經濟效益之問題點。是以,針對上述習知結構所存在之問題點…創作人本於多年從事相關產品之製造開發與設計經驗,針對上述之目標,詳加設計與審慎評估後,終得一確具實223頁),被證3已清楚教
示為避免被證2之置物架組裝上之缺點,得使用被證3之連結用管塞與連結構件之連接方式,其在組設或拆解時無須工具,可達到便利拆裝之目的,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1僅為被證2、3、4之簡單結
合,為置物架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含被證2-1、被證2-2、被證2-3)、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其中,底座(10)之二底架管體(11)底部皆設有輪體(14)」。經查,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見前述;又查,被證2-3之底架管體底部皆設511頁,如附圖3所示),被證3第8
圖(251頁,如附圖4所示)及被證4第6、7圖(289頁、第291頁,如附圖5所示)均揭露底架管體底部皆設有輪體之技術內容,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17係被證2、3、4之簡單結合,為置物架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含被證2-1、被證2-2、被證2-3)、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其中,包含有若干置物層架(30),該些置物層架(30)間係透過連接管(20)配合連接螺桿(13)依序往上層疊組裝」,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見前述;又查,被證2揭露有三置物層架,該些置物層



第211頁、
第447頁、第483頁、第489頁、第497頁、第507頁、第508頁、第511頁),被證3第8圖(251頁,如附圖4所示)亦揭示包含有若干置物層架,該些置物層架間係透過連接管配合連結構件(20)依序往上層疊組裝,被證4第6、7圖(289頁、第291頁,如附圖5所示)亦揭露有三置物網籃結構(100),該些置物網籃結構(100)間係透過第一壓件(5)及第二壓件(6)配合螺柱(61)依序往上層疊組裝,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被證2、3、4之簡單結合,為置物架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2(含被證2-1、被證2-2、被證2-3)、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依附於請求項1或3,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其中,置物層架(30)係為一種網狀籃體結構」,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3不具進步性,已
18見前述;又查,被證2之置物層架亦為一種網狀籃體結構(第211頁、第483頁、第489頁、第497頁、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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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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