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游象棋
游象瑞
游瀚海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35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