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物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631號
STEV,107,店補,631,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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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游象棋
 
      游象瑞
      游瀚海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35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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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