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632號
STEV,107,店簡,632,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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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葉玟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怡婷、黃建源、林韋廷張家愷高嘉揚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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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