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葉玟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怡婷、黃建源、林韋廷、張家愷、高嘉揚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