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郭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盛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全體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並追
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三、更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依相
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
四、陳報系爭土地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