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340號
CHEV,107,彰簡,340,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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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李俊顏
被   告 高金浩
      高文崇
      高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第18條已載明本借款或甲方(即被告 )對乙方(即原告)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 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 以彰化地方法院(即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附卷可稽,是本院有管轄權 。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魏江霖,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月琴 ,並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邱月琴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三、被告高文崇高蘭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高金浩前就讀大葉大學時,於民國104年2月 25日邀被告高文崇高蘭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 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借據,動用期限自104年2 月25日起至被告高金浩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高 金浩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246,782元。依約被告



高金浩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服義務役者)滿1年 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並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 貸款利率1.15%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 付息而經原告轉列催收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日原告就學 貸款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2.15%計付遲延利息,且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 金。惟被告高金浩自107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積欠本金219,267元,及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另被告高文崇高蘭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方面:
(一)被告高金浩陳述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伊有意 償還,分期條件另向原告協商處理等語。
(二)被告高文崇高蘭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且為到 場被告高金浩所不爭執,而被告高文崇高蘭花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
│編號│撥款日 │ 本金金額 │ 餘欠金額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104年4月29日 │56,512元 │47,196元 │
├──┼───────┼─────┼─────┤
│2 │104年12月16日 │80,790元 │80,790元 │
├──┼───────┼─────┼─────┤
│3 │105年5月24日 │56,290元 │56,290元 │
├──┼───────┼─────┼─────┤
│4 │105年12月15日 │53,190元 │34,991元 │
├──┴───────┼─────┼─────┤
│合計 │246,782元 │219,2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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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