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貸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478號
CHEV,107,彰小,478,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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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姿菁間清償信用卡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訴狀表明被告阮姿菁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或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所示被告阮姿菁之全部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 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 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 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 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 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 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經查:被告為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為其母林嘉欣,均住新北 市○○區○○街00號2樓,此有戶籍資料可稽。是依上開條文 規定,起訴狀應列林嘉欣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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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