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林洺葵
被 告 葉思恩(原姓名柯筱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2日11時50分許,騎乘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市○○ 路0段00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訴外人侯溥鉦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損壞,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9,080元(含 零件2,171元、工資6,477元)。原告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 修理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系 爭車輛行車執照、車輛修理前黑白列印照片、估價單、發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交通事故卷宗查閱屬實,且未 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汽車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
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經查,本件事故因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系爭車輛受損,有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是原告代 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即屬有據。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 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4年1月,迄 本件車禍發生即106年5月2日時,已使用2年5個月,則零件 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之修理費用為7,208元【計算式:731(零件部分) +6,477(工資部分)=7,208】。
六、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侯溥鉦 貞駕駛系爭車輛,在車道臨時停車,顯有妨礙其他車通行, 致原告行經上開路段時擦撞之,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 通事故照片在卷為證,是侯溥鉦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 。本院斟酌肇事雙方過失程度及原因力之強弱,認為被告與 侯溥鉦之過失責任比例應為6比4,原告代位被保險人之權利 ,亦應承擔其與有過失之責任比例,方屬公允,依前開規定 為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4,325元【計 算式:7,208×6/10 =4,325,元以下四捨五入】。七、從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 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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