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612號
CHEV,106,彰簡,612,2018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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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12號
原   告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李芳力(即李瑞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諺(即李瑞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芳力李政諺為被告李瑞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二、查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李瑞雄於10 7年5月19日死亡,而被告李瑞雄之全體繼承人為李芳力、李 政諺(原繼承人李依軒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准予備查在案),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 告在卷可稽,原告聲明李芳力李政諺為被告李瑞雄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核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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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