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450號
CHEV,105,彰簡,450,2018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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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50號
原   告 李芳沛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李賴金桃即李昌之承受訴訟人)
      李俐臻即李昌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卿即李昌之承受訴訟人)
      李輝煌即李昌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煌即李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賴金桃李俐臻李麗卿李輝煌李嘉煌為被告李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二、查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李昌於106年 7月17日死亡,而被告李昌之全體繼承人為李賴金桃、李俐 臻、李麗卿李輝煌李嘉煌,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原告聲明李賴金桃李俐臻李麗卿李輝煌、李 嘉煌為被告李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諸前開規定,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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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