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237號
GSEV,107,岡補,237,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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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郭子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商業銀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8,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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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