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郭明宏
郭美金
郭予欣
郭明鉉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郭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關於繼承人郭美金之應繼分比例「15分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6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 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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