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367號
PTEV,107,屏簡,367,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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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3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被   告  郭士豪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傳承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11日邀同被告郭明原郭士豪黃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至107年10月11日,貸款利率為3.97%,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傳承食品有限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06 年12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郭明原郭士豪黃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郭明原所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鴻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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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