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7年度,205號
PTEV,107,屏小,205,2018091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205號
原   告 陳楊碧月即元一建材舖
訴訟代理人 黃子珊
被   告 李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6 年1 月起至同年12月,向 原告陸續購買建材,惟迄今尚積欠貨款新台幣44,397元,履 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出貨單、出貨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