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怡言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市民和國小
法定代理人 黃拓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確認所列懲
戒處分無效,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以
原告受被告所為申誡、記過等懲戒處分是否無效而為爭訟,依原
告所述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乃在於該懲戒處分將影響原告當年
度能否領取考績獎金、年終獎金,核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基於
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
然查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
,加計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獎金111,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76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17,3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