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大閎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文
被 告 唐鈺蟬
唐瓏
吳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唐鈺蟬、唐瓏住所地均在「嘉義市○○路00號3 樓」;被告吳美子住所地則在「嘉義市○區○○路00巷0號7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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