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956號
原 告 李慧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敬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