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837號
SLEV,107,士簡,837,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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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人傑
      張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 院以裁定限令該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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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