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原 告 王廣志
王廣成
王潔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云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星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