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623號
SLEV,107,士簡,623,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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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原   告 王廣志
      王廣成
      王潔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云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星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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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