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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7年度,1532號
SLEV,107,士小調,153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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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海德公園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暖
相 對 人 劉毓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其段、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於臺中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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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