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525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被 告 彩渝庭園燈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全服務契約書之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服務 費,查依上開契約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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