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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7年度,1364號
SLEV,107,士小調,1364,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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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四季水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嘉蒂
代 理 人 孫浩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筱淳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金筱淳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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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