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四季水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嘉蒂
代 理 人 孫浩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筱淳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金筱淳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