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牽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華明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蕙妤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蕙妤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7 樓之1 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