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須有完整姓名),並請提出該2筆土地全體共有人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如相對人郭財、郭𨦪、郭拏、郭騰霧、郭賜、郭天助、郭師
昆、郭金生、郭天庇、郭啟鐘、郭丁在、郭地、郭天配等已
經亡故,請檢附該等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等資料
報明繼承人之姓名、住所,並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位相關記
載;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依本項前段所載補正應備之資
料及方式補正其再轉繼承人之姓名、住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四、併查明上開亡故者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