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7年度,65號
CYEV,107,朴簡調,65,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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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須有完整姓名),並請提出該2筆土地全體共有人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如相對人郭財、郭𨦪郭拏郭騰霧郭賜郭天助、郭師
  昆、郭金生郭天庇郭啟鐘郭丁在、郭地郭天配等已
  經亡故,請檢附該等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等資料
  報明繼承人之姓名、住所,並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位相關記
  載;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依本項前段所載補正應備之資
  料及方式補正其再轉繼承人之姓名、住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四、併查明上開亡故者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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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