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7年度,72號
CYEV,107,朴簡,72,2018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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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72號
原   告 黃水道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經界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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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