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72號
原 告 黃水道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經界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