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64號
原 告 宏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奇修
被 告 祥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祥森興業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95,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4,54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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