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林清法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1,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五項「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1,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五項有如主文 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