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446號
OLEV,107,員補,446,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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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陳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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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