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03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被 告 施學勲(即莊金葉之繼承人) 施鉦顥即施學嘉(即莊金葉之繼承人) 施秋色(即莊金葉之繼承人) 施秋安(即莊金葉之繼承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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