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菁蘭等三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邱詩涵應將弘楷企業社之 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李菁蘭、邱創信名下等語。經查, 本院於107年7月1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 願,惟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 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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