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杏華、曾明輝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曾明輝應將彰化縣○○鄉 ○○○段00○號建物,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 記為相對人曾杏華、曾明輝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院於 107年6月29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 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之 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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