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許朝木
許宗榮
被 告 魏莊市
魏振雄
訴訟代理人 李嘉莉
被 告 魏國雄
魏美惠
魏美鳳
廉美麗
魏銘榆
魏銘維
魏谷倫
魏呂瑾
蔡東益
蔡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
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