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6年度,184號
PDEV,106,斗簡,184,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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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許朝木
      許宗榮
被   告 魏莊市
      魏振雄
訴訟代理人 李嘉莉
被   告 魏國雄
      魏美惠
      魏美鳳
      廉美麗
      魏銘榆
      魏銘維
      魏谷倫
      魏呂瑾
      蔡東益
      蔡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
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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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