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7年度,13143號
TPPP,107,清,13143,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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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世繁   桃園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教師
      柳慶茂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前校長
      陳新平   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前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李世繁柳慶茂及陳新 平等3人,分別為本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復旦國 小)教師、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僑愛國小)前校長 、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以下簡稱中平國小)前校長,上揭3 人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 購等業務,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學校採購案件時,屬刑法第 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經查李世繁前於復旦國小教師兼總 務主任任內,辦理該校102年「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 計案」及「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採購案;柳慶茂於僑愛國 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 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及「音樂教室 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陳新平於中平 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 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 興建工程」採購案,3人皆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 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 再利用總務主任及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 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嗣取得經費補 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臺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 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錦城等人獲得不法利益 。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如有 違法失職情事,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審酌被付懲 戒人等3人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核有公務員懲戒 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等語。
三、被付懲戒人李世繁則答辯略稱:㈠本件被付懲戒人主觀上並 無圖利自己之意思,被付懲戒人雖知由黃錦城及其配合人員 參與,會使渠等獲有利益,但被付懲戒人初始僅係為求順利 完成學校工程;㈡被付懲戒人對於所為確有違法失職並不爭 執,然被付懲戒人就系爭工程結果,係有利於學校,而當時 係因發包時間急迫,工程時間須於校慶前完工驗收完成,在 如此壓力下,僅能求得工程順利發包簽約及兼顧完成且具有 相當品質,而忽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被付懲戒人 確應受懲戒處分,然懇請貴會審酌系爭工程具有相當品質, 且工程經費並無逾合理市場價格等情,兼之,被付懲戒人歷 任教職期間,兢兢業業,並未懈怠職務,而被付懲戒人於10 3年經廉政署調查後,復旦國小即已卸除被付懲戒人總務主 任職務回任教師至今,且於105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 起公訴後,復旦國小給予被付懲戒人申誡二次之處分並報府 核備在案,因此考量下,故請貴會惠予從輕懲戒之處分等語 。
四、被付懲戒人柳慶茂則答辯略稱:被付懲戒人柳慶茂並無桃園 市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所指之違法事實。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且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付 懲戒人柳慶茂固因遭指認違犯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而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 4066號),然該案件刻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105年度 原矚訴字第1號),且尚未為被付懲戒人有罪判決之諭知, 自難以被付懲戒人遭提起公訴,逕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指違法情事。另被付懲戒人是否有違法 情事,自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前提,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 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依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逕謂被付懲戒 人確有違法情事,爰建請貴會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裁 判確定前停止審理程序等語。
五、被付懲戒人陳新平則答辯略稱:㈠關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 ,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 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 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部分:本工程採購 案在當年度10月30日前係前期評估需求階段,委託建築師之



後,建築師再依契約撰擬預算書並提交給總務主任。簽辦過 程由總務單位會同我和各主管逐項審查勾選,再上呈縣府爭 取經費,過程中除共同討論之外,其餘皆由總務主任自行接 洽。因調卷後之通聯譯文僅呈現廖欽大黃錦城與我的部分 ,並無他們與鄭亦修之間的譯文,所以無從得知他們自行接 洽之情形,而我的譯文則少之又少,且並未有涉及任何犯罪 事實的部分,因此以上僅能由可取得之資料重建大略過程。 本案並無「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 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 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 辦爭取工程經費」之情事。㈡關於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 金額壓低在新台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 或企劃書之方式部分:本案並非先有經費補助再依據補助額 度去執行,而是學校師生先有需求再去爭取經費。但學校無 專業工程人員,有需求卻苦無專業來預估概算,因而洽請專 業人士協助會勘初估,之後才有辦法送件爭取經費,這一向 是各學校工程實務面的作法。況且一般採購,當有時效考量 時,各校經常也有議價在10萬元以下辦理的情形,有時沒有 時效考量,但可以節省公帑,也會有議價在10萬元以下的情 形。此為各機關辦理之常見情形。因此,本案與無故刻意壓 低經費以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不同,並無「嗣取得經費補 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台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之情事。㈢關於以特殊材料規 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錦城等 人獲得不法利益部分:本工程採購案並未採用特殊材料規格 ,且招標文件載明允許提供同等品。同時,招標文件除未規 範布馬樣稿,並載明須由得標廠商提供20-30種供學校審查 。再者,招標文件由建築師製作,逕送總務主任之後即先行 上網公告,我充分授權,除未授意或指示,因時程緊迫,總 務主任上網公告前亦未先過目。同時,提供招標文件為建築 師權責,我並未從中指示或干預。最後,倘若黃錦城有預先 去試燒布馬陶版,亦係翻拍相片,絕非出自我之授意。我並 無綁標之意圖,無任何共同犯意或圖謀不軌之處。為追求工 程品質,我除工務會議之外,並多次在公開會議指示,要求 廠商拆除重做或改善,同時光是布馬陶版即退件12次。同時 ,我在最快時間便指示總務主任徐詩媛依奉桃園地檢署起訴 書以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1條第1項 第2款,通知將該公司及另二家涉及圍標之公司刊登政府公 報及追繳回弘兆錦公司發還之押標金,足證我從未有任何圖 利他人之心。㈣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同



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 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 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關於 本案移送懲戒,在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 判決確定前,被付懲戒人得聲請停止審理程序。六、查被付懲戒人等之上開刑事案件,現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 理中,有該院107年8月24日桃院豪刑平105原矚訴1字第1070 031015號函在卷可稽。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等應否受懲戒及 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 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 必要。
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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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