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7年度,509號
NHEV,107,湖小,509,201809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09號
原   告 永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煌明
被   告 黃敏婷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1/1頁


參考資料
永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