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09號原 告 永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煌明被 告 黃敏婷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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