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名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3日裁 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9日 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查詢 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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