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6年度,5號
NHEV,106,湖勞簡,5,20180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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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即詹文馨 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 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原以「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為送 達處所,嗣改為依現在處所送達,惟本院依聲請人指示處所 送達,均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本次聲請 在住所欄位仍僅記載「均詳卷」,是原告住所實際上與未記 載無異,且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揭說 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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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